公會簡介與沿革
公會沿革
民國90年「心理師法」通過後,前行政院衛生署立八里療養院心理科莊明鴻主任召集臺北縣臨床心理師著手籌備公會事宜。
民國93年12月23日,於行政院衛生署立台北醫院成立「臺北縣臨床心理師公會」,當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遴選出王欽毅、李維庭、彭兆禎、丁耕原、王德賢、林信宏、陳玉馨、廖原賢、蔡明娟等9位理事,郭明輝、江垂南、莊明鴻等3位監事,並推選王欽毅心理師為首屆公會理事長。
臺北縣臨床心理師公會的推展,以照護民眾心理健康及爭取臨床心理師專業角色定位,保障臨床心理師合理權益,作為公會的使命。
公會宗旨
臺北縣臨床心理師公會以聯合台北縣臨床心理師,協助政府推行法令與社會服務,維護會員權益,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公會組織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其職權為:議決本會章程,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議決有關會員之處分及理事、監事之解職,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議決財產之處分,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理事會設置理事九人(包括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二名、理事六名);設置總幹事一人,稟承理事會之決議暨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設置法規倫理組、教育訓練組、資訊出版組、行政事務組、健保自費組、公共關係組等六小組,研究、辦理會務暨相關事項。
理事會之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召開會員大會,議決總幹事之任免,擬定本會之年度計畫、歲出、歲入之預決算,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遇有緊急重大事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監事會設置監事三人(包括常務監事一名、監事二名),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務收支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