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專區

倫理委員會申訴辦法

社團法人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專業倫理申訴辦法

壹、依據

本辦法依據《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及指示」建立。

貳、目的

  1. 受理本會會員涉及倫理爭議案件的申訴、處理、解決,及諮詢與建議。
  2. 推動相關專業倫理守則,確保會員與當事人權益,以促進社會大眾獲得最好的臨床心理專業服務、引導臨床心理師提昇專業價值、並維護臨床心理專業的社會信任。

叁、組織

  1. 本會須設立專業倫理委員會(簡稱倫委會)以辦理上述的目的。
  2. 倫委會預計設置委員(含執秘)共3-5人,由會員大會推選。

肆、申訴資格

  1. 申訴人、檢舉人(以下統稱申訴人)身分可為各地方公會會員或一般民眾。
  2. 被申訴人應為社團法人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會員。
  3. 倫委會得主動調查本會所屬個人會員違反專業倫理守則等事件。

伍、申訴程序

  1. 申訴人以書面或到本會網站填妥本會「倫理申訴案件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採取書面者請郵寄至本會(為避免遺失請以掛號郵寄)。
  2. 本會收件後於三個工作日內送本倫委會。由倫委會進行形式審查,以確認案件是否受理成案。
  3. 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 (一)被申訴人非本會會員。
    • (二)申訴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 (四)必要文件經催促仍未填具齊備者。

    前項不受理應通知申訴人,並應敘明理由。

  4. 若申請資料不齊全,則於收件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訴人於三十日內(含假日)補件。
  5. 若案件確認成立,則於二十個工作日內密件通知申訴人,並附上本會「倫理申訴案件申訴受理通知書」「專業倫理申訴辦法(本辦法)」、「倫理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圖」並由倫委會調查處理之。
  6. 申訴案成案受理後,密件通知被申訴人之「倫理申訴案件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文件之資料影本請其配合調查,並填具本會「倫理申訴案件個人資料蒐集及揭露同意書(被申訴人方)」、「倫理申訴案件被申訴人答辯書」。
  7. 被申訴人請針對申訴內容提出答辯,針對所可能涉及之違反倫理狀況提出說明。並須於接獲受理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網路回覆答辯書。被申訴人亦得以適切理由以書面或網路形式向本倫委會申請延長期限一次(十個工作日);經倫委會核准後得以延長。
  8. 倫委會應於通知相關申訴當事人案件受理後二個月內,進行調查程序及提出調查報告與裁決建議。必要時至多可再延長一次,二個月。
  9. 倫委會調查審查方式得以書面、面訪、視訊或其他科技通訊設備方式等方式進行。
  10. 倫委會得邀申訴人、被申訴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調查會議(可以視訊或其他科技通訊設備方式)。
  11. 倫委會進行調查時,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12. 在上述調查期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亦可在原申訴範圍內,補充或提出新事證,仍需以書面形式或網路遞送給倫委會。
  13. 在申訴程序中,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通知倫委會。
  14. 倫委會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提送至理監事聯席會議,經其決議後,以本會「倫理申訴案件裁決結果通知書」密件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另以密件副本轉知全聯會倫委會。

    以上工作於調查報告提出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陸、專業倫理規範處分準則

  1. 本倫委會調查小組確認有專業倫理疏失後,可以依照下列處分準則提出裁決建議。
  2. 裁決建議包含兩部分:
    • 第一部分:五階層處分項目,依據違反倫理行為輕重程度,分別為「勸告」、「警告」、「公開聲明」、「停權」及「除名」五階,只能選用一階。
    • 第二部分:提出「建議」。不論裁決結果是否違反倫理準則,均須針對申訴案件提供建議,建議的對象可為公會或全聯會等特定單位、全體會員、當事人等。
  3.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相關法規、決議、《行政程序法》暨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4. 本辦法經理事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 倫理申訴案件調查報告書

    下載
  • 倫理申訴案件申訴(不)受理通知書

    下載
  • 倫理申訴案件申請書

    下載
  • 倫理申訴案件個人資料蒐集及揭露同意書:被申訴人

    下載
  • 倫理申訴案件被申訴人答辯書

    下載
  • 倫理申訴案件裁決結果通知書

    下載
  • 倫理申訴案件誠實證言切結書:被申訴人

    下載